跨境电商B2B出口政策红利助力企业“走出去”
人民网北京7月13日电 (栗翘楚)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提出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在全国适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完善配套政策。
6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近年来,我国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其中跨境电商规模5年增长近10倍,促进了外贸转型升级,尤其在疫情冲击下,为稳外贸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海关总署消息,自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宁波等两批次22个试点海关基础上,将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如此受重视的跨境电商B2B是什么?
据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跨境电商B2B出口,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作为全国首批10个试点海关之一,宁波海关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启动这项改革试点。
试点以来,宁波海关强化海关政策供给,不断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实现跨境电商全程通关无纸化,深入推进机检查验模式,应用H986、CT等智能监管设备开展非侵入式查验,大幅提高监管效率;同时,积极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指导,引导广大跨境电商企业“借船出海”,不断推动试点扩量增面。
宁波豪雅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多个自建海外仓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关总署去年推出的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改革,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专门出台了监管代码(9810)和监管模式,企业可享受‘一次登记、一点接入、允许转关、优先查验、退货便利’等通关便利化措施,新的监管模式充分考虑了业务实际需求和企业发展诉求,有助于企业扩大出口抢占国外电商消费市场。”
据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特点,本次复制推广将助力包括海外仓企业在内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便利通关,支持更多企业“走出去”。与试点期间政策相比,此次海关政策“红利”更加明显,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
一是在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环节,为仅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物流企业明确了全新身份,将他们与开展其他类型跨境电商业务的物流企业进行有效区分,简化B2B出口物流企业备案单证手续,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在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上,实现“一地备案、全国通用”,企业只要在所在地海关完成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就可以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这与试点期间企业只能在当地海关申报通关相比,着实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便利企业操作,节省通关成本。
三是对于单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企业可报送申报清单,其中向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海关申报的清单,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继续坚持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提供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双通道”并行的监管模式,尤其是助力中小微企业便利通关,满足他们对跨境电商出口通关模式差异化的显示需求,共同分享改革红利。